第一条 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株洲职教园管理办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教园管理办各科室、中心。
第三条 职教园管理办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具体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按照《株洲职教园管理办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考核各科室(中心)公开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考核各科室(中心)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主要考核各科室(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方面的成效。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采取与各科室(中心)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科室(中心)在年终总结科室工作时,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管理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确定考核等次,以适当形式向被考核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科室(中心)及其负责人工作业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进行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取消当年度该科室及科室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株洲职教园管理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